第一条: |
本公所系由旅居美东地区的浙江、江苏、江西三省之同乡所组成,定名为美东纽约三江慈善公所
(San Kiang Charitable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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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
本公所以联络乡谊、团结互助、敬老抚幼,共谋福利及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
第三条: |
本公所会址设于美国纽约市华埠。
25 Division Street, New York, N.Y. 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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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本公所之任务
- 发展会员特别是争取年轻同乡入会为本公所兴旺发达之根本。
- 聘请专业顾问,不定期向会员提供法律、税务、保险、医疗等之辅导及咨询。
- 为会员提供休闲、会友及各种娱乐活动。
- 敬老抚幼,实施丧葬济助及奖励优秀之三江子弟。
- 发扬本会宗旨,促进社会慈善事业。
- 加强与两岸三地的联系,开展各项交流活动。
- 关心美国政治,参与选民登记,支持华裔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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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凡居住于美东纽约地区之三江籍同乡,不分男女,年满二十岁,行为端正,愿遵守本会章程,经老会员介绍并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公所会员。 |
第六条 |
本公所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表决权及对会务有建议及质询之权利。并有享受本公所各种福利及各项服务之优先权。 |
第七条: |
本公所会员有遵守公所章程、服从公所之决议,按时缴纳会费等应尽义务。 |
第八条: |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
第九条: |
本公所会员大会系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职权。 |
第十条: |
本公所理事会为常设之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之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会员入会两年以上经现任理事推荐,理事会认可,由主席聘请之,但每位理事只能推荐一人。理事任职两年以上,表现良好者可被推荐为公所各科职员之候选人。理、职员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既是权利又是义务,非因病无故缺席计每届理事会议次数过半以上,将于下届理、职员名单上除名。 |
第十一条: |
本公所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暂设定为十一人,计元老四席、正副主席二席、理事长一席、财政一席,另从理事中遴选三人。上述人选先由理会推荐,经无记名投票通过产生。常务理事名额将视每届具体情况予以调整。常务理事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负责策划,制订及统筹安排公所之重要会务。但一切重大决策需经理事会出席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
第十二条: |
本反所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负责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定,领导及处理本公所一切内外事务。 |
第十三条: |
本公所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一名,综理公所日常会务。 |
第十四条 |
本公所设青年奖学金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财政一名,任期五年,负责审核、评选优秀三江子弟或清贫会员子弟,提供奖学金,予以表彰鼓励。委员会可聘请贡献卓越之捐资者为名誉主任。奖学基金来自于社会贤达及热心会众之捐赠,实施自行记帐,独立核算,与本会所没有财务上的关系。 |
第十五条: |
本公所设财政、外交、秘书、庶务、妇女及敬老等组,每组二到四人,协助主席、理事长等开展会务。 |
第十六条: |
本公所设物业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任期五年,统筹负责楼业之管理、维修,寿地之经营安排。 |
第十七条: |
本公所设元老团。历任主席及理事长为公所之元老由理事会推举德高望重者为元老团主席、副主席或公所名誉主席。元老团对公所会务起指导、监督作用。 |
第十八条: |
根据会务需要设行政及专业顾问。由理事会推荐,主席聘请之。 |
第十九条: |
本公所理事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选举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长及各科职员均随主席换届改选,可连选连任,但正副主席连选连任仅限一次。 |
第二十条: |
本公所章程之制订及修改需经理事会议出席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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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章程由第四十六届主席胡运喜、王守令、元老王德华、杨心水、徐谒根、王心仁,理事长乐志庆、张志祥及秘书长何荣元等全程参与督导,并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反复讨论修改,三易其稿,于二零零三年十一月二日理事会议上无异议表决通过,本章程由起草人戴妙桐负责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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